释义 |
法律分析: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