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具体为大家分享如下: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 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_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不可诉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新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一并审查。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 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