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别除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在债务人破产时的优先受偿权。其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作用时间则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后。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仅依据民商法规定的民事程序。另外,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特定财产,如设定担保物权,而非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 法律分析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仍然被破产法所承认,并且这种优先受偿权会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拓展延伸 按标题:['3. 别除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在股权转让中,别除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权利,它指的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被转让方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别除权成立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转让方和受让方: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存在,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转让的股权:转让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股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 转让价格: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就转让股权的价格进行明确,并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4.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约定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审批等。 5. 通知义务:转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受让方,并在通知到达受让方后,完成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6. 股权转让的交割: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约定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方式等,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 7. 其他相关事宜:转让方和受让方还可以就股权转让的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例如股权转让的权属转移、债务承担等。 别除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股权转让方式,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各项内容,以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结语 别除权是破产法承认的担保物权,但并非破产法创设的权利。其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是债权人,但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是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此,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金银管理条例(2011-01-08)\t第二十一条\t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04-23)\t第七十二条\t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个人所得税法(2018-08-31)\t第十八条\t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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