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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如何向投保人尽说明义务
释义
    保险人向投保人尽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规定这项义务主要是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履行说明义务,就是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应当客观、确切、具体、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对合同条款作片面随意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什么是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
    保险人是说明义务的当然主体、法定履行主体。但在实践中,保险人作为法人,除了对其合同条款作书面说明和宣传外,实际上法人及法人代表并不直接给投保人就条款的具体内容作针对性地解释,而是通过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业务员作解释。
    因此,在保险业务的开展中,实际上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业务员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民法代理法律关系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即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保险业务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取得代理资格的代理从业人员,另一类包括未取得代理资格而实际进行保险代销工作的人员。前者已经由规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专门规范,因此,此处所指保险业务员是指没有取得代理资格而实际进行保险代销工作的人员。保险业务员与保险人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固定性,应当认定保险业务员在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过程中是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和授权的,所以应将保险业务员认定为广义上的代理人,确定其与保险人的代理关系,以明确其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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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3: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