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同销售货物有哪些 |
释义 | “视同销售”,其主要包含如下八种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进行业务实质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即按该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该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还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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