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裁员怎么赔偿标准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第87条向其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另外,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除以12得到一个月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二是单位即使要裁员,也必须遵守不歧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原则。如果单位将孕妇辞退了,那么其行为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87条向其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裁员怎么赔偿员工 公司裁员对员工的赔偿:公司因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公司裁员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几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了多长时间。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去年年终奖在内)除以12得到一个月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待通知金按照上个月工资计算。新劳动法是08年颁布实施的。对以前工龄的是不产生朔及力的。 拓展延伸 公司裁员时,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给被裁员的员工。然而,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公司政策、地区法律和行业实践而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才能进行裁员。如果公司未经工会或者职工同意,擅自裁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公司属于特殊行业或者情况,例如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重组或者重大调整等情形,可能会有不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如果公司需要裁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会或者职工进行沟通,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赔偿。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公司裁员时也应当遵守不歧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原则,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并可依据第87条向其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