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保护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三个重要特征: 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三是区域乃至全球化的保护日趋明显。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只停留在国家商标注册行政部门的认定,而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同类商品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且保护范围相对还可以广泛些。 第一,规范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则。 对传统工业产权的保护,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随着经济交流活动的扩大,特别是随着英特网的发展,地域性的概念逐渐淡化,对驰名商标跨国境的扩大保护,是保护全球化的先声,先进的商标法律体系会进一步扩大这一趋势; 保护的另一原则是维护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不付出相应的社会劳动,就企图轻而易举地得到经济成果,这无益于社会财富的正常增长,也无益于社会财富的正常分配,必须予以制止和打击。 但保护驰名商标不是绝对的,如《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保护扩大是有条件的,只有公众认为他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关系时,才在禁止使用之列,驰名商标不能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中受到绝对的保护。 第二,驰名商标在诉讼、处罚等制度中的特殊保护。 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消费者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程度大,需要强化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惩处力度,从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的标准,使违法者望而却步。 第三,明确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把可能会与其驰名商标混淆的近似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注册成联合商标,还可以在类似商品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防御商标,从而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主动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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