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本实缴是否已经取消? |
| 释义 | 取消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制度,使工商登记更便捷。实缴制要求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的20%,两年内全部缴清,且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认缴制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要求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和货币出资的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等作价出资。 法律分析 一、什么时候取消注册资本实缴? 认缴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在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实缴和认缴的区别有哪些? 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且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同时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能低于股东全部注册资本的30%。 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20%、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100年也是可以的。 三、股东用哪些方式可以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结语 通过认缴登记制的实施,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放宽了工商登记的条件。注册资本实缴要求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缴纳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并在两年内缴清剩余部分。而认缴登记制度只要求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报告和特定的缴付期限。此外,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以其他方式出资。这一改革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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