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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包括
释义
    不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包括如下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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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