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良驾驶行为包括如下: 1、向车窗外吐痰或扔废弃物。 2、不开转向灯随意频繁变更车道。 3、赤背、光脚、穿拖鞋或高跟鞋驾车。 4、左臂长时间搭在车门窗上驾车。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