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有什么? |
释义 |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 恶意囤积、恶意抢注商标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抢注他人事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复制、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都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是违法行为,由此给商标所有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标被抢注后高价售卖是否合法 抢注商标后高价出售是违法行为,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抢注目的在于不法售卖,认定以售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滋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恶意抢注行为的非法成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目的在于不法售卖,认定以售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滋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恶意抢注行为的非法成本。将人的欲望装进法律的笼子,由于可能承担极为严重的不利法律后果,抢注人的抢注他人商标就没有了利益动机,必然导致恶意抢注情况的减少。恶意抢注商标的减少,行政机关的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申请均会大幅减少,商标行政诉讼也会随之减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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