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申请设立登记? |
释义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并选出董事会成员后,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5.验资证明;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为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与公众联系较多,又有众多的出资人,应当有较高的公开性,所以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在设立本公司之后再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分公司登记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与本公司相同,或者有所缩减,但是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基本程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3)组建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4)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2、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5)召开创立大会。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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