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并审理案件案号怎么写
释义
    合并审理案件案号怎么写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法院受理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定合并审理用。
    2.标题中的案号为被并入的案件案号。
    3.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合并审理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9 18: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