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被收养后如何进行户口登记? |
释义 |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及地点:收养关系当事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否则说明理由。办理地点根据情况而定,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地等。落户和投靠的相关要求:新生婴儿落户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出生医生证明、生育指标证明等;未成年人落户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指标证明等;未成年人投靠需提供户籍证明、父子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等。 法律分析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到哪里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新生婴儿落户 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人落户 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未成年人投靠 必须提供: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3)父母亲的结婚证。 结语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简单明了,包括申请、审查和公告、登记等步骤,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根据情况不同而异,需前往县级民政部门或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对于新生婴儿和未成年人的落户和投靠,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证明等。办理过程中请注意遵守规定,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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