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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遗嘱有哪些条件
释义
    立遗嘱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要有清醒的头脑,正确表达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视为遗嘱无效;
    3、遗嘱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求;
    5、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有几份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一、房产继承书怎么写的
    房产继承书内容如下: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
    公民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以自由的确定其内容,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表现在《民法典》中就是:“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法条可以看出,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将其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国家、集体,即遗赠。这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不再把继承人局限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而是将更多的权利赋予给公民,让其自由选择。这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表现。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条规定是在法定继承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对于遗嘱继承,公民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处分个人财产”,对某些法定继承人少分甚至不分,虽然这种自由处分的权利要受到“必留份”的限制,但是不可否认,相对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大大提高了公民对于个人财产处分的自由度。
    (二)选择遗嘱方式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我国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订立遗嘱,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虽然选择不同的方式会导致遗嘱在成立时的条件不同,但是这仍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选择权,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又一体现。
    (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的内容和选择的订立方式可以由公民自己决定,同样,公民对于已经订立的遗嘱也具有自由的变更或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单向法律行为,只要具有遗嘱人的单向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不再要求有他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因此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改变或撤销遗嘱,以达到对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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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9: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