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人可以将辅助性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不影响承揽和定作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一般也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揽人。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承揽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应的合同责任。 一、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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