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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释放通知书
释义
    一、取保候审有释放通知书吗
    取保候审不被关押,不存在释放证明,只有保证书和押金收据。
    二、取保候审
    1、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释放通知书范本
    检释[]号
    我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决定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_____,现年_____岁,住_____,现羁押于_____看守所,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释放,请即执行。此致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决定释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已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或需要变更拘留、逮捕措施,或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以及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后,通知执行机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释放原因与法律依据要相互对应。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第四联执行机关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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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