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有有物权属性吗? |
释义 | 居住权有物权属性,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遗嘱公证母亲有居住权怎么处理 遗嘱公证母亲有居住权的处理: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母亲有居住权,属于母亲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想解除母亲在房地产中的居住权,需要在母亲和房地产所有者签署放弃居住权的协议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二、永久居住权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利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所以设立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只有声明没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居住权房可否出租 居住权房不可以出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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