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之债的种类都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个人债务的种类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同时,文章还讨论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和债的终止原因,包括债的履行、债的解除、抵消、提存、债务免除、混同等。 法律分析 一、个人债务的种类包括法定债务和意定债务。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 (一)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生。这类案例最为常见,文初题即是,再如寄存财物被盗、托运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毁、入住宾馆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寻找不见,甲便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牛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乙、丙对甲各负寻找走失牛的债务,乙、丙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因合同上的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某人负扶养义务,便属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如甲盗得乙的耕牛在赶回途中,牛被丙的汽车轧死,甲和丙便对乙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须注意的是,在数人因各自的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时,既可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又可能成立其他债务,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之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之债。 三、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哪几种 第一、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第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第三、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第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第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第六、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七,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拓展延伸 个人债务种类概述 个人债务种类繁多,根据其性质和产生原因可将其主要分为三类:信用债务、非信用债务和保证债务。 信用债务是指以借款人信用状况为依据产生的一种债务,如信用卡债务、个人贷款等。非信用债务是指以借款人其他财产或信用状况为依据产生的一种债务,如抵押债务、质押债务等。保证债务是指以第三方为债务人,借款人为保证人的一种债务,如保证贷款、保证担保等。 不同种类的债务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和保护措施。对于信用债务,法律强调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非信用债务,法律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履行。对于保证债务,法律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等,以保证债务履行的安全性。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合理选择债务类型,并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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