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江苏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江苏省临时身份证的办理流程及条件材料。居住在江苏省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从7月1日起,本省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在省内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江苏省将实行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有效期满换领省内异地办理,本省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 法律分析 感谢您查阅《江苏省临时身份证办理流程及条件材料》。以下是过去的相关资讯,我们将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从7月1日起,本省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在省内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从明天起,江苏省将实行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有效期满换领省内异地办理。本省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在省内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是适用对象 是指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具体为,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跨市或跨县(市)、区居住、工作、就学,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的人员,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其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申请人相貌变化较大需要户籍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仍需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短期出行人员,比如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拟在异地居住不满30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也应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需要住宿和乘坐火车、飞机的,可向相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临时证明。 未满16周岁及无行为能力人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以及确需上门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研究协调办理。异地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当场核验指纹,原则上不得代领。 二、是“省内异地” 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即省内跨区县、跨省辖市。 三、是“本人有效证件”。 拓展延伸 江苏省临时身份证丢失补领流程涉及对象、适用范围和办理流程等方面。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证明,是实现人口信息管理、实现人口统计和管理的必要手段。因此,身份证的办理和补领流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江苏省,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和补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对象:本省户籍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 2. 适用范围:本省户籍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的,适用本省规定的办理流程。 3. 办理流程: (1)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暂住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证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补领。 (2)居民身份证损坏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暂住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证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申请换领。 (3)原发证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的,应当自发出准许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新身份证;不准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新身份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及时上交原发证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和补领流程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办理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同时,为了保障居民身份证的安全,应当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居民身份证被非法泄露、盗用等行为的发生。 结语 感谢您查阅《江苏省临时身份证办理流程及条件材料》。请注意,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对于居住在江苏省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从明天起,江苏省将实行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有效期满换领省内异地办理。本省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在省内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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