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能否与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相结合?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预付制度。而根据《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不享受医保定点机构按照报销比例核定承担的部分,但能够在异地办理结算。因此,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可以与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相结合。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预付制度。 《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不享受医保定点机构按照报销比例核定承担的部分,其合理费用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能够在异地办理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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