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患重度精神病,遗产能否由儿子继承? |
释义 | 遗嘱可将财产留给儿子,前提是已经为患重度精神病的女儿保留了必要的财产份额。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遗嘱应当保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决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分析 女儿患重度精神病,将财产保留必要份额给女儿后,可以把财产留给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拓展延伸 精神病女儿财产继承权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精神病女儿财产继承权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涉及到家庭财产继承和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也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限制。具体而言,如果女儿被认定为重度精神病患者,她可能会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管理她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将无法直接将财产留给儿子。然而,如果女儿在法律上被视为有行为能力,她有权决定将财产留给任何人,包括儿子。因此,具体的继承权问题将取决于女儿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这种法律争议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评估和判断。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对于女儿患有重度精神病的情况,根据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以决定是否可以将财产保留给儿子。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评估和判断,以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并确保合法的财产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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