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财产代管人职责概述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权益。代管人需保护财产不受侵害,支付相关费用。如代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代管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财产,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代管人应支付税款、债务等费用。债权人可向代管人请求清偿,拒绝支付可诉诸法院。如代管人不履职、丧失能力或侵害财产权益,可申请法院变更代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结语 财产代管人是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应当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并对失踪人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代管人应保护失踪人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必要措施保管财产、防止损毁,并可代表失踪人提起诉讼。同时,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可向代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起诉讼。若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权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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