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玩忽职守责任追究是合理的吗? |
释义 | 是合理的。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一、公务员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 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 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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