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变更公租房申请时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处理条件如果有以下任何情况,可以申请变更租赁人: 1、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死亡 2、租赁家庭因自己的原因建议在申请家庭之间变更租赁人。所需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籍簿.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书(承租人死亡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处理程序 1、承租人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所有权机构审定家庭费用结算后,收到承租人身份证、户籍簿、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书、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资料后,向承租人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 2、区县房屋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屋申请情况进行复核,房屋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租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天内将同意变更的意见反馈给产权部门的公示有异议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 3、产权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5天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的剩馀期限。 1、原承租人死亡或转移 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同居2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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