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建筑工地死亡可能赔偿二十五年,也有可能赔偿五年等其他的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一、工地死亡赔偿义务人是谁? 1、在工地上出了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或者施工者负责。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工地工伤事故,劳动者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