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含些什么 |
释义 |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 1、指控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自诉案件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公诉案件能否转化为自诉案件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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