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其要记载的事项具体有(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二)确定的金额;(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八)合同名称、号码;(九)委托日期(十)收款人签章。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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