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一般可以分三次减刑。每次减3-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