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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能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保持劳动关系吗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上不禁止
    但是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工作不能给原单位工作造成影响,否则单位可以解雇而且没有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没有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没有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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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