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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放弃遗产公证的有效性?
释义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可撤销,但需符合法定事由。公证书有错误可提出复查,公证机构应撤销或更正。复查申请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指派非原承办公证员进行复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维持、更正、撤销或补正公证书。根据我国民事继承法规,继承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放弃继承并办理公证。
    法律分析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可以撤销。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在继承人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因而不能撤销,且又没有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在我国的民事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于继承权利人来说,此时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来处分自己的继承权利的,并且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之后,也是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以增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结语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一经真实表达,即不可撤销,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可向出具机构申请复查。公证机构应核实错误并根据情况处理,如合法正确则维持,仅涉及证词表述或格式的可更正,基本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可撤销,部分违法或不符可补正或删除,程序违规的应补办或撤销。继承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放弃继承,并通过公证机关加强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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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