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房产公证的申请流程 |
释义 | 放弃继承权应在继承开始后进行,因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只有客观权利。放弃继承权应在遗产分割前进行,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已成为个人财产的所有者。放弃继承权的公证需要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材料。 法律分析 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公证需要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其他必要性材料 结语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因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只享有客观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应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此时遗产已成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以及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必要材料。办理公证时,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继承权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弃,不可部分接受或放弃。放弃房产继承权所需材料同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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