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居民离婚注意事项及法律常识 |
释义 | 协议离婚 在婚姻已无法再继续之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前要详细冷静的考虑清楚,理智的讨论离婚的各项事宜,如:财产的分配、子女的监护归属、赡养费、探视的时间起讫、子女教育生活费用的支付方式……等,以书面方式书写清楚详尽,并有二位证人签名,再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之登记,这种方式在法律上称为「两愿离婚」亦即「协议离婚」 民法第一○五○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 协议离婚依法一定要办离婚登记。依法结婚纵令未办理结婚户籍登记,已生结婚效力,若以後两愿离婚为免留下记录而未办理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仍继续存在。所以若希望减少法律上的纠纷,一定要到户政机关先办理结婚登记,然後同时办理离婚登记,这是现行法在实务上必然的手续。 签订离婚协议书应注意事项 证人签名的有效形式是,让二个证人确实知道双方当事人有离婚真意而亲自签名盖章。如果一人同时代表二人签名作证;或者证人签名时,未真正询问过双方当事人之离婚真意,都算无效。纵然已经在户政机关做了离婚登记,仍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无效之诉。所以,最保险的做法是双方当事人加上两个证人四人面对面一起在场签名。而以他人名义代为作证的证人,也会被告以伪造文书罪。 如果离婚协议书写妥,也有二位证人作证,那就只要双方亲自一起到户政机关办离婚登记,离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临时反悔,或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一同前往办理登记,则离婚手续仍未完成,双方在法律上仍属夫妻,而且对於他方的拒绝,也无法强制要求对方履行。 而签妥但尚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法律并未明定其有效期限,所以只要双方对当初协议的内容并无争议,双方还是可以持该离婚协议书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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