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不予补偿。 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房屋改造。 同意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80%,实施主体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改造户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80%,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相关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自发布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意愿征询结果未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停止协议搬迁,一年时间内不得重新启动; 3、搬迁签约户数。 不得低于总搬迁户数的95%,在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95%时,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约定的,对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胁迫搬迁。 改造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不得在签约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前拆除房屋,或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手段胁迫被搬迁人搬迁。 【法律法规】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