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暴,女方提出离婚是否还需要退还男方的彩礼钱 |
释义 | 家暴,女方提出离婚一般不需要退还男方彩礼。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无需返还。彩礼返还诉讼中,除男女双方外,实际给付人和收受人是否应列为诉讼当事人需区别对待。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权利与义务应由男女双方承担;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涉及多方,可列女方为被告,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彩礼一般指较大金额或高价值的财物,小额礼物不算彩礼。 法律分析 一、家暴,女方提出离婚是否还需要退还男方的彩礼钱 1、家暴,女方提出离婚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男方的彩礼钱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由谁来返还 1、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2、通常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家暴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一般不需要退还男方的彩礼钱。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女方请求返还彩礼。在彩礼返还之诉中,除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区分处理不同的案件,以解决彩礼纠纷。本结论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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