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遗产继承公证书要到公证处办理,遗产为动产的,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如果是办理房产继承,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地税局申请免税,最后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如果是存款继承,首先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再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是股权继承,办完继承公证后,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获得遗产。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