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附着物的所有权如何处理?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法律规定: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附着物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法律规定: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附着物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有: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到期办理续期手续方可继续使用;房屋所有权是权利人独占性的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什么不同?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同:第一,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实际利用的权利。第二,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个人产权,没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是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产权,具有期限限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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