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2、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3、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4、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6、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一、国有股转让程序有哪些 1、内部审议。 (1)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出资人审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资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3、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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