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沧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什么时间办 |
释义 | 一、临沧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什么时间办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临沧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临沧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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