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新的户口本之后,只要户口本上的内容没有更改,旧的户口本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如果户口本补办,里面的基本信息一致,也是不用作废的。如果户口本因损坏而补办的,则旧的户口本不能再使用。被挂失的户口本,如果在办理新的之后又找到了旧户口本,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前提是里面的基本信息未更改,且只能本人使用,其他的人使用一旦发生纠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找到旧的户口本时,也可以选择交给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会对户口本做作废记号,以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有效户口本的使用情况: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