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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释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一般说来,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也可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因上述(1)、(2)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一、集体土地证有长期的吗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有限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否则,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集体土地证的期限中还有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的规定,国家可以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另外还有一种也会造成使用期限终止的情况,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政府收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如何补偿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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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