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除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外,其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尚应完整且符合设计、验收规范的要求。只有符合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该检验批质量方能判定合格;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