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使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旧贷款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要求新贷款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则需要满足特定情况。如果新贷款和旧贷款的担保人相同,法院应该支持。如果新贷款和旧贷款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款没有担保而新贷款有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的事实,则除外。以新贷还旧贷时,旧贷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要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则处理如下:(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人民法院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提供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除此之外,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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