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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房怎么改户主?
释义
    拆迁安置房变更所有权人登记首先需要看房屋的土地性质和变更原因。
    1、如果变更原因是买卖,前提是房屋取得产权证后房屋属于出让性质的土地,可以通过当地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时需要卖方提供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婚的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并同时到场签订相关手续。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和身份证件。买方需带身份证明和资金已缴交易所的资金证明即可。办理时还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如果是划拔性质土地上房屋需5年以上才可以进行买卖交易,手续同上。
    2、如果变更是赠与或继承,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后才可以到主权登记部门变更产权手续,办理时除带公证书外其它手续与上面的相同。
    一、办理房产证流程和费用
    1、房产证办理的一般流程(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2、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相关费用(1)产权登记费: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m2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m2的为300元、1000-2000m2的为500元、2000-5000m2的为800元、5000m2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2)其他税费具体如下:商品房,契税为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为0.1%、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两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已经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缴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差额部分的5.5%的营业税。房改房:契税为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为0.1%、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1%<如果是标准价或者优惠价的房改房那么还需要交纳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的价款,然后再缴纳税费过户。经济适用房:契税为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为0.1%。
    二、房产证减名字要什么手续
    房产证上减名字流程
    1、减名字也相当于更改户主名字,要看买方的付款方式而定。
    购房一次性付款:先交定金,然后双方去房管局去办过户,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打在银行进行,过完户,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
    贷款买房:先交定金,买方将首期款交银行进行,同时申请银行贷款,等到银行出具了贷款合同之后,买卖双方才去过户,过完后把过户抵押的证明(房管局出具)交给银行,银行就可以放款了,此时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
    2、需要的手续如下:
    家庭采购首套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征收;
    家庭采购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2%征收;家庭非初次采购一般住所的,契税为2%;采购非一般住所的,契税为4%。
    房产证上减名字需要的手续:
    1、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提供房产证印花税5元,其余任何费用均不需交纳。办理夫妻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件因房屋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提交资料如下:
    (1)如是房改房,需提供原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验原件)(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5)房屋所有权证;(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7)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2、夫妻房产证过户的条件:同时也称为夫妻房产证变更,首先必须是非按揭房,如果还有按揭就必须要银行盖章。一般情况下银行不给盖章,似各个银行情况而定。要想夫妻房产证更名,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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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