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领结婚证但生了孩子怎么离婚? |
释义 | 由于双方没有结婚证,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在未补办结婚证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对于男女双方未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会以1994年2月1日为界按照时间先后予以区别对待。第一,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由于当时法律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即便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 第二,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完成后,才可按照离婚请求予以处理。如果在人民法院告知后男女双方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将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再属于事实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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