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章和公章效力问题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代表对象不同: (1)单位合同专用章:代表单位签订合同。 (2)财务章:代表公司的财物部门。 (3)公章:它的作用是代表公司的法人权力,开工作证明、与外界部门办理公司业务等,具有代表公司权益的法律效力。 2、作用不同: (1)单位合同专用章:是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及与供应商或销售商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合同及其它合同时必须要盖的专用章,盖上后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财务章:用于与公司财务结算方面的票据,表示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认可,具有了财税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3)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权益的法律效力。 3、使用范围不同: (1)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其只能加盖在合同上,加盖在合同之外的文件上无效。 (2)财务章:一般与法定代表人章一起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主要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在涉及公司财务事项时,一般加盖财务专用章。 (3)公章是公司所有印章中权力最大的一枚章,是公司最高权力的象征,其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只要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则代表公司对盖章内容的认可,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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