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自愿,是否进行调解和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调解虽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但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也非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 3、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均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4、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5、在答辩期满之前的诉讼调解,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院或法官在答辩期满前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