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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报村委会的途径
释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因此村民如果遇到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向上级(包括省级直至国务院)举报,以制止违法行为。另外,如果举报的是经济问题或个人、治安、刑事相关问题,应向相关部门举报,如向县反腐办举报经济问题,向派出所举报个人、治安、刑事相关问题。
    法律分析
    向乡、镇政府举报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
    2、举报经济问题,向县反腐办举报。
    3、举报个人、治安、刑事相关的,向派出所举报。
    一、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明确的是村委会无权征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地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市、县、乡级政府无权征地,更不用说村委会了。
    建议你们村民联名向上级(包括省级直至国务院)举报,以制止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于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该向上级政府举报,具体包括向省级直至国务院举报。同时,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成员有滥用职权、经济问题等行为,也可以向相应的部门进行举报。最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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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