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救护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
释义 | 120救护车的报废年限是15-20年 救护车属小、微型出租客运类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它的报废年限是15到20年。 一、哪个部门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什么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三、救护车分为哪些类型: 救护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分为4种类型: (一)运送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急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三)防护监护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四)特殊用途救护车(D型):为突发事件救援、血液运送等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包括应急指挥车、卫生监督车、卫生(防疫)应急车、血液或特殊物品运送、巡回医疗、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计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120救护车按管理方式如何分类? 救护车按市120网络分为网络内、外两类。市120网络内救护车指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急救(监护型)、防护监护救护车,涵盖A、B、C型救护车,并由市120统一指挥调度,非经市120同意、严禁挪作他用。其他用途救护车为市120网络外救护车,各单位负责日常调度和管理工作,并向市120备案。 五、救护车调度指挥原则是什么? 日常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由市120根据“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统一指挥和调度。在重大、突发事件医疗保障及演练时,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挥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救护车,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度工作。如遇其他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指挥调度相关单位的救护车,调动使用市120网络救护车,所在单位需向市120报告备案。 六、医疗机构需配置多少辆救护车?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至少配置2辆网络内救护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保障2辆网络内救护车能同时运转。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增加配置网络内救护车数量。承担市120急救网络任务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置2辆网络内救护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保障至少1辆网络内救护车运转,1辆车备勤。其它一级或一级以下承担市120急救网络任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置1辆网络内救护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保障车辆正常远转。专科医院、未定级医院、民营医院和有急救任务的其它卫生计生机构,急诊科符合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相应标准的,可参照上述同等规模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其它卫生计生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配置专业救护车。 七、救护车执行任务时需配备多少工作人员?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救护车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和驾驶员各1名,有条件可配备担架员1-2名,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八、救护车使用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已注册登记的救护车行驶50万公里或使用时间满8年、或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应及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采购更新。 九、医疗机构自行购买的救护车是否可以在车身张贴、喷涂医疗广告? 救护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十、救护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冲红灯? 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开辟专用通道,保障救护车安全通行。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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