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废旧钢材买卖合同什么样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一份废旧钢材买卖合同的内容。双方就商品名称、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价格、付款方式、争议解决、其他约定等方面达成一致。其中,商品名称、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价格等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而付款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则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废旧钢材的交货地点、运输、拆、装、卸费用和违约金等事项。最后,双方在签字盖章后生效,款项结清之后失效。 法律分析 本次废旧钢材买卖经双方协商,就废旧钢材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商品名称:本合同所称废旧钢材指乙方所购买的,甲方所出售的废旧钢材,包括但不限于角钢、槽钢、工字钢、钢轨等。 2. 商品数量: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购买的数量为1000吨。 3. 商品质量:双方同意,甲方所出售的废旧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保证质量合格,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交货时间:双方同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购买的废旧钢材交付给甲方。 5. 价格:双方同意,废旧钢材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应在合同签订后协商确定。 6. 付款方式: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50%,即500万元人民币。 7.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其他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就废旧钢材的买卖事宜达成上述协议,以供双方遵循。 1、废旧钢材预计重量为吨,作为废旧钢材处理,甲方不出具钢材合格证明,若违规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根据协商结果,乙方按照协商价格/吨购买本批废旧钢材,预收押金元,大写:,结算时以实际过磅数量及协商价格计算并结清一车走一车,预收押金在现场废旧钢材运输完,最后一车根据实际过磅数量一次性退还乙方超出部分数量现金。 3、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一日内按约定将押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待押金到帐后,方可提货。如果中途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视为违约,如违约,预收押金不予退还。 4、废旧钢材交货地点为:。 5、运输、拆、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必须在交清本协议规定的废旧钢材预收款后日内运走所有本协议所规定的废旧钢材。 6、废旧钢材以甲方指定电子秤过磅数量为准,如在货物称重过程中发现乙方存在舞弊现象,报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视为违约,如违约,立即清场且押金不予退还。 7、在废旧钢材的运输、拆、装、卸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拆、装、卸、运输。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必须拥有相应资质,如果因违反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应遵守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交警和城管人员管理,并承担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费用。 9、乙方将所有废旧钢材运输完后,双方结清全部货款,甲方依据过磅总数量给乙方开具收据。 10、其他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项结清之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在哪里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违反买卖合同违约金有什么标准 1、买卖合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标准计算。 2、买卖合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一般调整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4倍幅度之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结语 废旧钢材买卖协议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商,就废旧钢材的买卖事宜达成上述协议,以供双方遵循。同时,甲乙双方就废旧钢材的预计重量、交货地点、运输、拆、装、卸费用、价格、付款方式、争议解决、合同终止等事项也做了详细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项结清之后失效。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六条\t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四条\t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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